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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剑兰

[新闻转载] 帽子街伤害案:县公安局破获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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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8 20:45:3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你是一名警察,你更不应该在案件没有调查清楚之前发表这样一篇东西。当晚死人方一共七人,王某一个人,身中三刀,他刺中四人,四人均在他刺中后逃离现场。王某是打电话给他的朋友,他的朋友分先后的赶到,其中有劝架的,还提出把这三人送到中枢分局,,当第二早{12月3日}有群众发现死者后,中枢分局便一个一个打电话给王某的朋友,让他们去协助调查{他们有几个都是自己去的,并不像你说的是被抓获的}王某也在当天投案自首,但是到现在就连劝架,劝报警的人也还在看守所关着,死人方也有人动刀,却一人都没有事,依然逍遥法外,真不明白是中国的法律还是陆良的“法律”是怎样定的,陆良的警方是怎样办案的?望早日查清,定有罪之人有罪,还清白之人清白!!·
发表于 2012-12-18 21:48:14 | 显示全部楼层
陆良治安貌似一直都不好
发表于 2012-12-20 09: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冲动是魔鬼!
发表于 2012-12-20 19: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到红土地 发表于 2012-12-11 19:24
楼主,为啥子你们不开通公安局的微博了,论坛那么多人我们给你顶起?其二就是也顺应当前的网络问政时代;其 ...

同感,我也觉得这样比较好!
发表于 2012-12-21 13: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戒缘 发表于 2012-12-18 20:45
如果你是一名警察,你更不应该在案件没有调查清楚之前发表这样一篇东西。当晚死人方一共七人,王某一个人, ...

哥们儿,中国每年冤案上万,这是司法部部长十八大前说的。陆良的局里如果确实有作为的话,陆良治安不至于现在这样,你说的情况有可能,结案对他们说最重要。换句话说,于情于理,死人是大。
发表于 2012-12-21 21: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早死早超生,我佛慈悲!
发表于 2012-12-23 16:49:06 | 显示全部楼层
﹎戒缘 发表于 2012-12-18 20:45
如果你是一名警察,你更不应该在案件没有调查清楚之前发表这样一篇东西。当晚死人方一共七人,王某一个人, ...

他是警察,只能那样写了啊、、、、、、、要理解啊、、、、
发表于 2012-12-23 16:54:09 | 显示全部楼层
沧海桑田 发表于 2012-12-21 21:16
早死早超生,我佛慈悲!

老怪也会说这句话?
发表于 2012-12-24 21:03:0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事情传的沸沸扬扬的,好乱啊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4 21: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赏女人养生馆 发表于 2012-12-20 19:30
同感,我也觉得这样比较好!

腾讯、新浪2010年就开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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