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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云南省陆良县新发村史桥德故意杀害同村人赵建荣案,当地司法机关人为降低案件审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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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5 10:3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云南省陆良县新发村史桥德故意杀害同村人赵建荣案,当地司法机关人为降低案件审级 ,粗暴审理,没有应有的司法礼仪,庭审过程中多次不让或者无故打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代理人的陈述!!                                                                                史桥德与赵建荣的侄儿子赵宏斌2011年因故意伤害案,赵宏斌赔偿了史桥德38000元,款已交陆良县人民法院转交,史桥德的二儿子史其昆收到38000元后并没有把钱交给其父亲史桥德。
  在杀害赵建荣的前40天左右,杀人凶手史桥德在我们家附近遇到父亲的侄儿子赵宏斌,便手持尖刀威胁赵宏斌让其下跪,说:“你今天跪下给我认个错,我就放过你”,可伶一个堂堂七尺男儿,面对令新发村人民谈之色变、可恨又可怕的杀人凶手史桥德,不得不屈下自己的黄金膝、、、、、、史桥德见赵宏斌跪下,说:“好,今天就饶了你”,便扬长而去(注:史桥德与赵宏斌2011年因故意伤害案,赵宏斌赔偿了史桥德38000元,款已交陆良县人民法院转交,史桥德的二儿子史其昆收到38000元后并没有把钱交给其父亲史桥德)。新发村人民听说这个事情后,个个人心惶惶、走在路上都不敢与杀人凶手史桥德碰面,唯恐避之不及,灾祸就来了、、、、、、
    案件于3月14日上午9点准时开庭,本案依据法律规定应该公开审理!但我们没有看到公开审理的公告、、、
    在审理过程中,审判长多次不让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代理人发言,不讲应有的司法礼仪!武断地阻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阐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值庭法警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发言过程中,公然用手指指着代理人,意思是不准其发言!!
    云南陆良县芳华镇新发村人赵建荣,2012年8月22日中午在新发村小坡围放牛时,偶遇同村人史桥德,被其用镰刀挖中头面部,赵建荣受伤倒地后,凶手史桥德仍不住手,2013年3月14日开庭时,史桥德说:“我看到他倒地了,肠黄肚杂出来了,想着挖也挖了,反正我也没有医药费爱他医,干脆接着挖,想给他快速死!!!”、、、接着用同一把镰刀猛挖被害人的头部、腹部、背部、手部等,连续、凶残、不计后果的砍挖9刀,其中两刀挖在被害人赵建荣的腹部,致其肾脏动脉断裂,赵建荣因伤势过重,失血过多,虽然经过120救护车拉到陆良县人民医院打氧气、输液、输血2000毫升等急救措施抢救7-8个小时,仍然不能挽回生命,于当晚11时许含恨离去。
  史桥德作案后跑回自家二楼躲藏,手持凶器抗拒抓捕,并扬言:“谁抓就杀谁”。为抓捕史桥德,陆良县政府出动40多名公安武警,使用防爆烟雾弹、催泪弹才将其制服,注意:史桥德是只有一只手的残疾人,却能用一只手杀害身体健全的赵建荣。这样不计后果的用镰刀挖,就是要直接致赵建荣死亡,作案后还认得去躲藏,可陆良县公安局事后对史桥德进行了司法鉴定,结论为:史桥德患双相情感障碍-躁狂发作,作案时意识清晰,未在精神病状态的驱使下作案,其实质的辨认能力存在,其实质性的控制能力削弱,对作案具有限制责任能力。但是在庭审过程中,史桥德的二儿子史其昆说:“我爸爸没有精神病。”而在公安的讯问笔录中史其昆又说“他(即爸爸)平时爱唱歌,可能有精神病。”。史其昆的说法前后矛盾,史桥德故意杀人被抓后说有精神病是为了开脱刑事责任!开庭时候说没有精神病是为了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史桥德本人在民事赔偿方面也表示:“各人做事各人当(负者)”,因为他本人没有财产,在民事赔偿上不想让他儿子承担责任、、、、、
  就因为史桥德被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人,现在赵建荣被害一案连曲靖市中级法院的大门都进不了,在曲靖市检察院就被打回陆良县检察院。因为曲靖市执行的法律是市检察院与市中级法院出台的〔2012〕121号文件:“对限制责任能力人故意杀害他人等八类案件一律由基层法院管辖”的规定,可笑的是此规定还没有实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年1月18日就发出《 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法发〔2012〕2号)通知明确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一律不得制定在本辖区普遍适用的、涉及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等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在法律文书中援引、、、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分别对单独制定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清理,清理工作应当于2012年3月底以前完成。
  可是史桥德杀害赵建荣案,曲靖市检察院、陆良县检察院仍然明目张胆地执行市检察院与市中级法院出台的〔2012〕121号文件这个错误的规定,认为:史桥德是限制责任能力人,他们就认为“只能判处十五年(或以下有期徒刑),应由陆良县法院受理”,案件尚未审理,难道不是主观决定一切、先入为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注意可以从轻而不是必须从轻,这就是说要有一定的条件成就,才能从轻。本案史桥德故意杀害赵建荣,连续9刀,手段残忍,作案后暴力拒捕,并没有犯罪中止、投案自首等从轻情节,曲靖市两级检察机关直接就把重大的故意杀人案(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移送到只能判十五年(或以下)有期徒刑的基层法院,这样做法公正吗?合理吗?
  大家都知道制定法律的权利在全国人大,可曲靖市司法机关的权利比全国人大还要大。大家可以网上查查,同样是限制责任能力人故意杀人案,为什么发生在河北省李典故意杀人案,1998年能够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9年发生在安徽吕好故意杀人案,能够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而同样是限制责任能力人作案,并且手段更加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新发村320多户村民证实,史桥德平时经常身藏尖刀,曾经伤害村子里面王小红、史桥书、刘开尧等10余人,就连其儿媳妇也没有躲过,被史桥德用尖刀杀穿大腿。陆良县芳华镇新发村村民在该案发生后,三分之二以上住户联名要求严惩杀人凶手(可喜的是,这次回家参加1月31日的开庭,不知什么原因又延期了,过春节期间,得知罪犯史桥德家隔壁的2个老人郑思敏夫妇从县城的租住房返回打扫住房过春节!),可曲靖市检察院没有考虑到人民群众的呼声,赵建荣被害已经让家人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可曲靖市两级检察院对该案的执法监督不到位,人为降低案件审级,拖延办理案件时间,致使被害人赵建荣家属的经济、精神损失迟迟得不到弥补,新发村500余户村民的平安期待在哪里?社会的公平正义又在哪里?试问、、、、、、

    整个庭审过程就像走过场一样,这么重大的故意杀人案件,两个小时不到刑事、民事就开庭结束,陆良县法院的法官开庭水平不是一般的高!!我们将密切关注本案的处理结果,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在陆良是怎么执行地??

发表于 2013-3-15 10:35:1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3-3-15 10:43:5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着有点矛盾……
发表于 2013-3-15 10:56:4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不太懂
发表于 2013-3-15 11: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终于知道赵建荣是谁了。
发表于 2013-3-15 11: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两天论坛爆料咋个多是杀人的事呢……
发表于 2013-3-15 11: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太矛盾了 看你的帖子 杀了人还要让被杀家属赔钱给杀人的人
你写这个帖子 让我也昏了
发表于 2013-3-15 11:37:2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懂了,但无能为力,社会就是这么个社会.{:soso_e115:}
发表于 2013-3-15 11:44:5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3-3-15 12:45:13 【手机网友】 | 显示全部楼层
终于知道赵是谁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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