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书记、主任徐某,管理中心副主任余某,管理中心归集科长朱某,以及原曲靖市工商银行曲靖市珠源支行营业经理张某,在2006年8月至2008年5月期间,内外勾结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以及骗取手续费等,涉案金额达352余万元。日前,曲靖中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判决。 去年10月8日,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徐某、余某、朱某利用职务之便,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解决职工福利和工作经费之用的60万元侵吞,并采取多付银行手续费的手段,骗取手续费差额271774.58元,以及勾结张某侵吞住房公积金13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余某、朱某属于国家工作人员,3被告人的行为侵害了共同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张某与被告人徐某、余某、朱某具有共同的故意,并实施了共同的行为,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因4被告人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且认罪悔罪,均属自首,并悉数退缴所得赃款,挽回了损失,真诚悔罪,依法可减轻处罚。 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余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朱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张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目前,徐某退缴涉案赃款166.225万元,余某退赃款110万元,朱某退缴的赃款42余万元,张某退缴的赃款33.65万元,合计352余万元全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记者 蒋琼波 通讯员 王建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