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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转载] 2013年春季教师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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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3 18:56: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3年春季教师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为做好2013年春季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及网络申报相关事宜:
(一)网络申报时间:2013年4月15日至5月25日。
(二)申报程序:
1、教师资格认定的权限
⑴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或单位)所在地的县教育局认定;
⑵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或单位)所在地的州(市)教育局认定;
⑶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云南省教育厅认定。
2、网络申报个人信息提交
(1)参加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课程考试,并已取得合格证的申请人,请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网址为:http://www.jszg.edu.cn),进入“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点击“注册”进入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上申报系统后,根据要求填写申请人相关信息,并于选择的教育局所规定的网络申报时间内提交信息。
(2)参加全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并已取得“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请登录 “中国教师资格网”(网址为:http://www.jszg.edu.cn),进入“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点击“注册”进入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上申报系统后,根据要求填写申请人相关信息,并于选择的教育局所规定的网络申报时间内提交信息。
3、网络申报现场确认
在各教育局指定的时间内到相应的现场确认点进行信息确认,并提交以下材料:
⑴《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⑵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⑶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⑷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⑸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⑹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⑺非师范类毕业的申请人需提供全省统一考试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应的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成绩;师范类毕业的申请人需提供含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完整成绩单和教育实习鉴定表的原件和复印件;
⑻办证照片(与网络申报电子照片相同的一寸免冠、彩色半身纸质照片一张)。
(三)现场确认时间:见户籍(或单位)所在地州、市、县教育局公告(通知)。
(四)现场确认地点:见户籍(或单位)所在地州、市、县教育局公告(通知)。
二、资格认定条件:
(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含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2、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三、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必须在2013年4月15日至5月25日通过网络提交申报的相关信息(包括上传个人证件照),申报网站将于2013年5月25日24时关闭,网站关闭后将不能再提交申报信息;未经“中国教师资格网”提交个人信息的申报人员不能进行现场确认,也不能认定教师资格。
(二)由于现场确认只能在自己网络申报时选择的教育局下设的确认点进行,为方便您进行现场确认,请您在网络申报选择现场确认点时,按要求正确选择确认点,并记好自己选择的确认点。
(三)申请人录入的申报信息在提交后不能再进行修改,因此,请申请人认真核对无误后再提交信息,避免由于信息出错影响认定和发证。网报过程中请记好自己的密码,以便登陆查阅认定信息及现场确认。请正确填写申请人电子邮箱,以便用于密码找回
(四)现场确认时需按确认点要求提交材料,请申请人备齐材料后再去确认,以免往返奔波。
(五)请您务必在网络关闭前完成现场确认,未经现场确认,将不能认定教师资格。
(六)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电话:0871-65112453、65120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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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3 19:18: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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