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风之栅栏 于 2013-4-9 23:52 编辑
4月7日,陆良县“11.06”大莫古收费站持枪抢劫案被告人资某一审获刑9年零6个月。 2月28日,陆良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陆良县“11.06”大莫古收费站持枪抢劫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枪并以暴力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资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抢劫未遂。在庭审中,被告人资某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资某减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资某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资某没有提起上诉。 2012年11月6日凌晨5时58分,江(江底)石(石林)公路陆良境内大莫古收费站发生持枪抢劫案,由于收费员和保安的顽强抵抗,犯罪嫌疑人没有抢到钱财。案发后,陆良县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开展案件的侦查工作,在曲靖市公安局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对现场认真细致的勘查,对案发现场附近的多个村委会群众进行走访调查,及时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并于11月26日抓获了犯罪嫌疑人资某,查获了作案时所用的猎枪一支,成功侦破案件。 被告人资某所持作案的猎枪是其父亲于1974年购买用于看管果林用的,没有办理持枪证件,今年3月15日,资某的父亲因非法持有枪支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期1年。 被告人资某,现年25岁,陆良县大莫古镇人,无固定职业,2006年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