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良县有关政府部门非法征收我家耕地的具体情况如下: 2002年10月,陆良县因民办中学(北辰中学)的建设需要,将县城西北面罗矿山及周围土地作为开发用地进行征收,我老家位于此处的集体承包土地面积(约870平方米),处于征收边界。由于土地征收政策不合理(每亩仅补偿2.3万,且要扣除读书后参加工作的学生的份额后发放),本村及周边村社绝大多数农民不同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我父亲为守住那块养家糊口的根据地,供我们姐弟三人上学,抵死不给征收。时任菜园八社村长的李华明因此抬根大木棒,私闯民宅,意欲对我家人行凶,幸得我姐姐及时报警,事态才未至扩大。随后,家父带我分别找村委会和时任土地局副局长的毛静反映问题,原土地局副局长毛静当场表示:“未经农民签字确认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就不算出售。若不同意征收,你们不要签字,也不要去拿征地费就行了。” 由于各种原因,村内部分农户签字同意了征收自家的土地。北辰中学建设时,我村几家(包含我家)处于边界线的土地及菜园九队的土地就未被征收,但地表肥沃的耕土被建设方一扫而空,裸露出了地下的黄沙,不能再进行耕作。 之后,劳作惯了的父母,不愿见土地荒废,也没有抱怨别人,而是早出晚归地从别的地方一车又一车地运送肥料到地里,慢慢恢复土地的肥力。前一两年,那块地里长出的东西还不够种子钱,父母也从未去找过政府的一丝麻烦,只要地里还有长出庄稼的希望,二老就早出晚归、辛勤劳作,用那块土地上的耕作所得,供养我读完高中,上完军校。二老辛勤劳作,在该片土地上种植了近500余棵果树,土地回报给他们的也越来越多,看到四、五百棵果树硕果累累,二老心里十分安慰,我也就能够安心在部队上为保家卫国而尽职尽责工作。 2013年,由于北辰中学扩建,需要占用罗矿山之前没有征收的土地,居委会和村民小组通知我家将土地内种植的果树砍伐,且一并处理土地相关事项。在协商果树赔偿事宜及领取赔偿金后,家父将果树砍伐。让人意想不到的是,树砍了没几天,在土地补偿款分文未付的情况下,开发商的围墙就建起来了,直到我向团部提交此报告时,我父亲仍然没有拿到任何补偿费用,且人身安全已经受到了威胁! 我父亲这几天一直在地里蹲守,一旦发现有人偷偷打围墙即行制止。但是昨天,砌墙的人竟然告诉我父亲这样一句话:“老板说啦,你要是再不给砌墙,大不了到时候喊一群人来,平排的砌过去,看哪个敢挡着?”我父亲势单力薄,手无寸铁,我不敢想象如果事情真的发展到那一步会有什么后果!我劝父亲还是一级一级地往上找政府解决,但居委会及村民小组负责人均告知我父亲,他们不清楚上一届领导班子是如何处置的,他们不清楚情况,不负责土地赔偿问题。村委会新上任的书记钱小贵、主任袁金春及现任村民小组组长陈吉华互相推诿,说他们没有办法。问开发这块土地的负责人李国强时,李国强表示,土地相关事项已经处理清楚。后来,父亲在左催右找的过程中,终于弄明白了一件事情:十年前,未经我父亲签字同意,未领取一分钱的土地补偿款,我老家的土地就被“征用”了! 我家没有签字出售土地使用权的事情,全村老少个个清清楚楚,并无半点不实之处。 后经多次找相关领导反映问题,村委会的领导不能自圆其说,最后找出一个理由告诉我的父亲,称菜园八社所有读了书参加工作的学生,土地都收归集体,我家的地在扣除我两个姐姐的户口份额后,所剩无几。所以,村委会只能看看村上有多少经费,补出一部分,剩余的就管不了了。但实际情况是,国家从未下发过相关的土地征收政策,别的生产队也有很多读书后在国企、政府等部门就业的学生,其份额下的土地,村上一点也未敢动过,而且在征用赔偿时也支付了相应款项。原村长李华明在两年前,因群众联名上告,政府迫于压力,已免去其职务,但未追究其责任,也未追缴其非法所得赃款。一个小小的村长,凭什么可以一手遮天做掉这些事情而免于追究?凭什么可以非法出卖我老家的土地? 跪请各级领导尽快调查事实真相,彻底解决问题,还我父亲母亲一个公道为谢! 注:该承包土地使用证中所列的土地,其承包使用权为全家五人所有。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摘要) 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第九条:国空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六条第二款: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伤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 31楼有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