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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爆料] 新一届办事处主任能让有黑社会背景的人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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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2 13:24: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正气歌 于 2013-5-12 13:26 编辑

      新的办事处主任选举这段时间要完成了,今天听说了板桥镇河东办事处的新的办事处主任已经投票结束,殷冲林得到的票数最高!        殷冲林何许人也?这人在河东堡可是大名鼎鼎的人物!说不定周边乡村甚至是陆良城在道上混的人也有听过这个名字吧!小学毕业水平,读小学时基本就是一个废物,后来没有读书了,上了道(什么道?当然是黑道!)。基本上就是靠敲诈勒索为生,后来摊上了大事进了监狱,在监狱里面几年出来,据说出来的时候很多道上的人都去接,然后送礼,据说送的礼达到万数以上。后来买个小车一天出去就是碰瓷,敲诈勒索。结婚的时候,他们村里面的人全部都收到请柬!搞了那些村民去也不是,不去也不是(去或者不去有什么后果大家应该清楚)!!!

  今天听到这个选举结果,非常震惊!这样的人怎么可以作为候选人参与竞选?不知道那些选他的村民是不是被威胁(就像他当年发请柬一样)?我知道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这种人被选举,我可以断定绝对有问题!!希望相关部门能重视一下,如果这样的人当上村主任,那么这个村基本上就是一起加入黑社会了!!!!!
  另外在此声明一下,我不是他的什么竞争对手,我只是听说以后感觉有点不可思议,所以来发此帖!希望大家对此事发表看法!!

发表于 2013-5-12 14:28:56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个乡镇都不同程度存在,大相径庭!基层政权究竟该掌握在谁手里,值得上面各级重视和思考!我老家那边听说还动了刀子,放翻了一个,在城里住院!对于选举产生的村级组织负责人,上任后,不适应工作、不会工作、工作干不上去,群众又不愿意、不敢得罪人,启动不了罢免程序,谁来采取相应措施,改变基层政权局面,巩固基层组织,值得深思!村民委员会自治已经好几届了,全县也有自治得很不错的村委会,但是更多的欲说还休!随着国家对农村基础设施投入加大、建设力度加强;对一些人而言,觉得有油水可捞,于是,出现了争着当、甚至不惜血的代价恶打了当村级组织领导的局面!
发表于 2013-5-14 00:35: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很喜欢论坛里有这样的声音,本人多少学了点法律就楼主帖子当中的一些问题我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来给楼主和大家做一个解释,就当是普法吧。
第一:村委会的性质是什么?
答:村民委员会是建立在农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
第二:被刑事处罚过的人能不能当村主任或者村委会委员?
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所以说只要楼主所说的人他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他就享有被选举权。
第三:村主任和新村委会委员如何选举才算合法?
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第四:如何罢免不履职尽责的村主任?
答案: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五:如果是被威胁迫不得已选出的败类怎么办?
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以上就是我的一个简单普法,本人不怕跨省,本人跟不会害怕渣泽,本人支持村民选举出自己喜欢的村主任,望广大基层群众慎重投好自己圣神的选票。(求置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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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2 13:30:28 | 显示全部楼层
沙发
发表于 2013-5-12 13:30:47 | 显示全部楼层
他那些票都是怎么得来的啊
发表于 2013-5-12 13:33:26 | 显示全部楼层
必须的
发表于 2013-5-12 14:29:53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社会可以想的通
发表于 2013-5-12 14:52:20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社会没有黑社会背景你能够罩得住吗,现在刁民多
发表于 2013-5-12 15: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淡定 ,这个社会很正常 ,不要再粪青了。没意思。天朝,你懂么?
发表于 2013-5-12 15:35:2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不可以~~~
发表于 2013-5-12 15:47:03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是你所说的是事实还是诽谤,我们无从考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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