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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同乐市场

[民声关注] 到底是哪个部门管?——步行街上音乐酒吧“鬼哭狼嚎”,噪声严重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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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4 14:29:2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家这边安静的很。
发表于 2013-6-14 15:03:40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42:}
发表于 2013-6-14 15:04:48 | 显示全部楼层
嗯嗯,确实有点闹心,支持楼主
发表于 2013-6-14 15: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消除噪音污染
发表于 2013-6-14 16:44:22 | 显示全部楼层
投诉吧,,好像是归文化局管
发表于 2013-6-14 19: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发表于 2013-6-14 22:35:14 | 显示全部楼层
夜深人静还乱吼八叫,呵呵~   应该出台规定,12点不允许再唱了!
发表于 2013-6-14 23: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19 97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签发        第四十一条
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四十三条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发表于 2013-6-14 23:26:47 | 显示全部楼层
据了解,这些所谓的“音乐酒吧”好多都没有任何部门的证照,就是有的也只有工商部门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部门办理的《卫生许可证》和税务部门办理的《税务登记证》,况且都登记办理为茶餐厅或酒吧,根本没有什么娱乐经营范围。如果要进行音乐或娱乐经营,必须先到环保、消防部门办理相关证照后再到文化办理证件,最后到公安部门备案后才可以按娱乐场所经验经营。就上述这些所谓的“音乐酒吧”目前所出现的唱歌完全是一种超范围经营,理应由工商部门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查处。
发表于 2013-6-14 23:33:0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所谓的音乐酒吧,首先根本没有环保、消防部门的行政许可证件,也就不可能有文化部门发的娱乐经营证。只有工商部门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卫生部门办理的《卫生许可证》,就应当由工商部门按超范围经营行为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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