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事物都是可能发生转化的,昔日的被压迫者可能成为压迫者,征地拆迁中的矛盾也不例外。征地拆迁伊始本来就同时存在失地农民和拆迁户补偿过低、过高两类现象,1990年代至前几年,补偿过低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而随着失地农民和拆迁户所得补偿显著提高,补偿要求过高成为矛盾主要方面的几率正同步日益提高。某些社会舆论先入为主地将被征地、被拆迁方视为合法合理利益受损的纯洁无辜羔羊而一面倒地支持其提高要价,甚至不分青红皂白地支持某些打着“维权”旗号的过激举动,进一步促使这一问题来得更快、更普遍、更严重。在这些支持者的主张中,有一种流行的观点将土地增值收益全部视为被征地、被拆迁方应得利益,实际上,由被征地、被拆迁方获取土地增值收益过大份额是极大的社会不公,遑论独占增值收益了。 征地拆迁补偿和土地增值收益来源何方?是劳动,劳动是一切财富的最终源泉;在征地和拆迁中,被征地拆迁方并没有为建设直接付出劳动,征地和拆迁补偿归根结底是非农产业生产者及其消费者、商品房购房者、城市新移民向失地农民和拆迁户的财富转移,这种财富转移规模过大,无异于对非农产业生产者及其消费者、商品房购房者、城市新移民等群体的压榨盘剥,在经济方面的负面效果自不待言,而且必然因其不公而造成社会矛盾。毕竟,土地增值归根结底源于这块土地及其邻近地区基础设施的建设、非农产业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由社会共同劳动创造的土地增值收益倘若由被征地方、被拆迁方独享或取得大部分收益,既不合理也不公平。 更为不公平的是,土地市场价值增量中还有相当一部分源于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这种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又是为了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以及宏观经济与社会稳定所必需,以免过多农地被占用而贻祸于子孙乃至当前,温家宝总理在任时就曾多次强调要实施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把这部分市场价值增量划归被征地拆迁方更不合理。但在市场体制下,发展中国家政府越是有效率,越是实施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就越是增强了土地房产被征用拆迁一方的谈判地位,土地房产被征用拆迁一方就越有条件索取高额补偿。在某些情况下,上述矛盾甚至会以相当激烈的方式爆发出来。随着被征地拆迁方补偿水平的提高,这种矛盾冲突的频率和烈度也将趋向上升。在由此而引致的矛盾冲突中,房地产开发商自是可以立于不败之地而主张大幅度放松、乃至取消土地管理制度,但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府都不可能为了回避这种矛盾冲突而牺牲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也不可能容忍土地房产被征用拆迁一方独占由此而来的土地增值收益。 尽管流行观点主张大幅度提高被征地拆迁方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份额,甚至由被征地农民独享土地增值收益,从而根本颠覆现行土地制度,但我们不能因为征地拆迁补偿收益过低问题以前较为普遍、现在仍然存在就看不到走向另一个极端将制造更多、更大的矛盾和冲突。 新移民、外来工是征地拆迁补偿过高的受损者,而我国已经步入新的大规模人口流动时期,城镇化人口中恰恰有很大一部分源于新移民;城镇化的进一步发展将推动这一比例继续上升。在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中,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不一致且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口高达26139万人,接近美国全国人口总数;其中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为3996万人,不包括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为22143万人。同2000年人口普查相比,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不一致且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口增加11700万人,增长81.03%;其中不包括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增加10036万人,增长82.89%。不考虑已经取得移入地户籍的人口,仅将不包括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定义为新移民,其人数(22143万人)也占2010年末我国城镇人口66978万的33%。[1]换言之,征地拆迁补偿过高,结果是使得1/3的城镇居民成为现实和潜在的受损者。若再考虑到已经取得移入地户籍的新移民中也不乏“房奴”之辈,这类受损者人数之多,更不容忽视。我国城镇化已经取得了长足进展,2011年末城镇化人口比例51.3%,[2]首次突破50%大关,且中央政策指导思想是将城镇化作为下一阶段经济发展和扩大内需的主要动力之一,过高的征地拆迁补偿要求则给这一战略埋下了经济和社会安定双重隐患。如果我们偏颇地强调“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强调“拆迁者权益”,即使能够收获部分占据优势地位者一时的喝彩,却必然损害“沉默的大多数”,毕竟拆迁户的补偿最终都要由后来者埋单,而后来者绝大多数是普通工薪阶层,我们不能指望他们忍受损害永远沉默。接纳外地新移民最多的广东省近年之所以连续发生本地居民与外来工之间的暴力冲突群体性事件,已经向我们敲响了警钟。 作者:梅新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