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近日,曲靖市陆良县检察院向一名涉嫌盗窃罪的未成年人谢某宣布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这是自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该院首例附条件不起诉案件。2012年12月10日,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谢某,17周岁,系陆良县龙海乡核桃村箐湾村农民,于当晚伙同胡国东(在逃)在陆良龙海乡大新村石字坡村将一辆价值6700元的豪爵二轮摩托车盗走,销赃后挥霍。
人民网陆良9月11日电 近日,曲靖市陆良县检察院向一名涉嫌盗窃罪的未成年人谢某宣布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这是自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该院首例附条件不起诉案件。 2012年12月10日,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谢某,17周岁,系陆良县龙海乡核桃村箐湾村农民,于当晚伙同胡国东(在逃)在陆良龙海乡大新村石字坡村将一辆价值6700元的豪爵二轮摩托车盗走,销赃后挥霍。 根据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对接新《刑事诉讼法》,陆良县检察院鉴于谢某为未成年人,又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本着教育为主的原则,案发后又积极主动追回涉案摩托车,并移交公安机关退赔失主,为失主挽回了损失。经书面征求公安机关意见,失主对其行为表示谅解,同意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监护人表示要严格履行监护职责,定期向检察机关报告其表现情况;公安机关也同意对其不起诉。在经过上述工作后,该院依法决定对谢照注附条件不起诉,规定考察期为六个月。同时明确其应当遵守的规定、有哪些行为将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及考验期满、表现良好的法律后果。 据悉,近年来,该院在办理涉及青少年案件时,严格落实“宽严相济”政策,认真执行“教育、感化、挽救”六字方针,通过开通青少年案件绿色通道、开展 面对面帮教、帮扶困难青少年等举措,最大化地挽救青少年失足者,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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