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5日,北京市公安局宣布:警方在安慧北里一小区将嫖娼的薛某(男、60岁)和卖淫女抓获,依法行政拘留。薛某即是有1200万粉丝的网络名人薛蛮子。从2010年9月8日开通微博以来,他平均每天发博79条,大多是时事类议论,其中不少是对政府的批评。央视《新闻联播》节目破例用3分钟时间,揭露薛蛮子的劣迹。前些年“指点江山,激扬文字,粪土万户侯”的微博大V们,骤然走入黄昏。
9月10日凌晨,云南知名网友“边民”被警方刑拘,理由是涉嫌虚报注册资本。“边民”在躲猫猫、小学生卖淫案等网络热点事件中表现活跃。而2009年初“躲猫猫”事件发生后,云南省委宣传部组织网友调查,掀开了“网络问政”的序幕。与京城大V不同,“边民”绝少意识形态的高谈阔论,热衷于质询热点事件真相。
“边民”被拘,标志着一个时代的结束。
前些年,互联网空间的关键词是“网络问政”,打捞“沉没的声音”。为改变政府工作在网上经常处于被“围观”批评的局面,“政务微博”异军突起,努力回应“网民关切”。
从今年8月下旬起,互联网空间的关键词写满了:造谣传谣,寻衅滋事,揭批大V,治安处罚,刑事拘留。政府化被动为主动,号召开展网上“舆论斗争”,敢于“亮剑”,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这些热词转换的背后,是从互联网治理到社会管理,一些新的理念、思路和格局正在形成,将深刻地影响民众和政府之间的沟通互动和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博弈。公权突然发力,用力之猛,让不少领导干部有收复“失地”的兴奋,同时也让习惯于“吐槽”的网民,特别是近几年自我感觉良好、刷微博“像皇帝批阅奏章”的“意见领袖”措手不及。
公权“亮剑”:体制的边界
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出台,立刻得到基层干部的热烈拥护。
司法解释对网络敲诈勒索罪的解释没有争议。网民关注的,是司法解释对诽谤罪的构成进行了量化,即“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网上寻衅滋事罪,更引发网民激辩。司法解释说:“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网民不是化外之民,理应受到法律和公序良俗的约束。针对政务的虚假信息,已经报道不少。但虚假信息不限于时政新闻,借助雪球网、股吧等互动社区,资本市场放空消息获利已成痼疾,上市公司只能发澄清公告自证清白,但往往为时已晚,损失惨重。不少上市公司、基金、券商呼吁,也要“抓资本市场的秦火火”。中国证监会2012年曾经通报过一些网络虚假信息扰乱资本市场的案例。《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但长期缺乏打击力度,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无疑雪中送炭。
对网络谣言的行政管理和法律处罚,还有几个突出问题需要规范:
一是“独立调查记者”的合法性。随着互联网“大众麦克风时代”的到来,网民可以发表突发事件现场的见闻,表达利益诉求,从而成为所谓“公民报道者”“公民记者”。如果只是当事人的见闻和诉求,只要实事求是,应予包容。问题是近年来,出现了以“爆料”和代人维权为职业的所谓“独立调查记者”。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作为新闻采访资质的记者证有严格管理,而他们没有记者证,却出没在各种突发事件现场,缺少传统媒体严格的采访发稿流程的约束,缺少媒体信誉受发行量、收视率制约的机制,也不受新闻宣传管理体制的辖制,掺杂了不正当的商业利益。不乏敲诈勒索之徒混迹于“独立调查记者”行列。
二是民间维权网站、舆论监督网站的合法性。2005年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允许新闻单位设立的新闻网站具有与原有媒体一样的新闻采编权;商业门户网站只能转载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不得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这里的“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民间自行创立的维权网站、舆论监督网站,虽然有ICP许可证,却没有时政新闻采编资质,而且连商业门户网站转载时政类新闻信息的资质也不具备。但它们热衷于搜罗和大肆宣扬时政类负面新闻和传闻。维权网站可能真的想帮基层百姓维权,但也可能是有组织的敲诈勒索,招摇撞骗。去年“3·15”期间,曾有媒体报道,一个外地的小伙子在北京办了两家维权网站,雇佣员工搜集有关政府和企业的负面新闻和传闻,在网上挂出,然后给这些政府部门和企业打电话要挟,索取删帖费,不到两年时间竟然在北京购房置业。
三是记者在网络“自媒体”爆料。记者利用职务之便采写的内幕新闻,未经本媒体允许,能否自行在BBS、微博客、博客等自媒体爆料?即使他的爆料完全属于个人行为,但其职业知名度,难免会让他所服务的媒体为爆料“背书”。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都制定了记者自媒体使用守则一类规定,所有加V认证媒体身份的记者、主持人,均需经本单位备案同意,其发言需对本媒体负责。
四是网络反腐的法律边界。有网友怀疑,“两高”的司法解释是想遏制十八大后出现的网络反腐热潮。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明确表示:广大网民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任地核实,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反腐与党和政府反腐倡廉的坚强决心是吻合的。但领导干部一旦被曝光抽了一包天价烟,戴了一块名贵手表,立刻被认定为贪官,面对几亿网民和百万以上粉丝的大V一边倒的指控,百口莫辩,却也不能说是健康现象。网络反腐容易为商业敲诈和官场恶斗所利用,去年“成都计生委办公室主任”微博自曝贪腐,事后查明就是官场同僚的嫉妒所为。
网络反腐急需厘清官员、网民和网站各自的权利边界。官员由于掌握了社会资源配置权,因此需要让渡公众以知情权和媒体的监督权,但也要明确一些权利是他人应该尊重和保护的。网友失实爆料与恶意诽谤的界限在哪里?即使主观无恶意,失实爆料给官员及其家属带来伤害,爆料者应承担哪些法律、经济和道义的责任?从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来看,微博、论坛、社交网站等自媒体平台方,对网友侵犯他人名誉权负有连带责任。
五是网络舆论的网下边界。前几年,某些“光头党”网友,已不满足于网上“吐槽”,信奉“千呼万唤,不如街头一站”,威胁社会稳定。
网络问政的力度,只能与整个国家的社会管理体制相适应。即使有新传播技术作支撑,互联网也不可能成为一个国家社会文化政治版图的“飞地”。中国的5.91亿网民,特别是经常就公共事务发声的知识分子网友,是国家信息化战略的幸运儿。但先“潮”起来的中国人不可产生对国情和体制的错觉,把中国的微博误认为英国的海德公园。
8月份以来互联网的变化,把那些长年在舆论风口浪尖上弄潮的网友高高举起,狠狠地摔在地面上。曾经以为我们已经修建了巴比伦的通天塔,蓦然回首却发现,我们还在现代化的山坳上艰难地爬坡。
中国改革开放的方向,早在1978年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已经奠定,但改革的推进需要锲而不舍的坚毅和担当。邓小平同志在1992年就指出,中国目前只是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这一阶段就要经过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的努力。这里的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当然也包括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