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龙海孤魂 于 2013-12-23 19:30 编辑
云南省关于规范领导干部 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促进作风好转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中央和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是指领导干部主持操办的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的婚丧嫁娶事宜。除婚丧嫁娶外,领导干部不得以子女升学、建房乔迁、工作变动、庆生祝寿等名目宴请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 第三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节俭、廉洁的原则,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等歪风。 第四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参与婚丧喜庆宴请,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二)严禁借婚丧喜庆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三)严禁以单位名义组织宴请; (四)严禁用公款送礼; (五)严禁收受、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 (六)严禁使用公务用车; (七)严禁擅自放假和影响正常公务活动、机关工作秩序、交通秩序; (八)严禁在本单位或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费用; (九)严禁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未能按照上述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一个月内上交组织处理。 第六条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需宴请的必须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具体事宜、时间、地点、宴请人员范围、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签订廉政承诺,经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干管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将报告情况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婚嫁事宜应提前10天报告,丧葬事宜不能提前报告的,应于事后10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第七条 对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以及违反第四条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各级党组织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负有教育、管理和监督责任。对疏于监督管理,导致管辖范围内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反有关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领导干部执行本暂行规定的情况,应当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廉对照检查的一项内容。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副职(含,下同)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 各州市、各单位可参照本暂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贯彻实施意见。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中共云南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 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关于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范围 《暂行规定》明确:“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是指领导干部主持操办的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的婚丧嫁娶事宜。除婚丧嫁娶外,领导干部不得以子女升学、建房乔迁、工作变动、庆生祝寿等名目宴请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 二、关于办理宴请的规模和怎样理解“大操大办” 省外一些地方对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作出过明确的规模限制,比如20桌、200人左右等。《暂行规定》之所以没有对宴请规模作出明确限定,主要是从我省实际出发,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人文风俗环境不同,不宜对宴请规模作出硬性规定。 关于“大操大办”,根据中央纪委法规室对《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大操大办”的解释,是指大大超过当地一般群众举办类似事宜的规模或者消费标准。 三、关于对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规范措施 一是明确除婚丧嫁娶外,领导干部不得以子女升学、建房乔迁、工作变动、庆生祝寿等名目宴请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二是对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行为作出了“九个严禁”的规定;三是要求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需宴请的必须按干管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签订廉政承诺。 四、如何理解“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项所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或者与履行职责相冲突。 五、关于“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范围 根据中央纪委法规室对《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有关条款的解释,“管理和服务对象”,是指行政机关的工作对象、司法机关和执纪机关查处案件的当事人、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对象以及党员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和单位法定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管理和服务对象。 本文来自云南网 记者 张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