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良县芳华镇高栗树村委会擅自挖我祖坟,遗弃山神石,违法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违反了公序良俗,毫无法制观念,毫无道德可言,天理不容。 事后,经双方协商后管道改道、恢复原貌,之后,在巨大的舆论压力下,村委会协助我们家族修葺了坟墓。对此事,我们有以下看法: 1、祖坟是后代追忆、祭祀祖先的特定场所,维护祖坟的完好是一种公序良俗。将他人祖坟挖毁,侵害了死者的人格利益,影响了死者近亲属的祭祀。同时,坟墓的构筑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具有一定财产性质,是一种特殊的财产。 挖人祖坟的行为,在我国的传统道德观念里,是对生者的一种严重的侮辱、伤害。祖坟是祖先们安息之地,是后人表达对祖先敬仰之情的场所,是生者的精神寄托之所。我国群众历来重视对自己祖坟的保护,挖人祖坟是对公共道德的蔑视和侵犯,对其侵犯将严重伤害死者亲属的感情,违背了中国传统道德。 2、村委会是国家政府最基层的组织,要本真依法行政、以德服人的原则服务群众,凡事应有法可依,尊重本地风俗习惯。 3、事后,村委会主任黎学飞代表村委会承认错误,村委会委员黎建明、黎华昆协调处理改道、恢复原貌、修葺坟墓适宜,是村委会为自己的错误买单、负责任的表现。但是现场指挥者黎学金事后不仅拒绝参加调解,还扬言“我不怕任何人!”,并且有滥用职权、公报私仇的情节,至今未通过任何方式真诚表示歉意,是一个没有公德心、没有责任心、对自己犯下的错误无动于衷之人!我们要求他公开道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