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良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4264|回复: 25

[其他] 陆良县兰亭诗词协会正式成立!!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4-9-23 16:33: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风,云 于 2014-9-23 19:28 编辑

陆良县兰亭诗词协会正式成立
(陆论讯)陆良县兰亭诗友协会在陆良文联、民政局等单位或组织的支持、帮助和带领下已于2014年9月16日正式成立,并正式更名为陆良县兰亭诗词协会(兰协)。兰亭诗词协会诚挚地欢迎每一位艺术爱好者加入!!

陆良县兰亭诗词协会成立公告
(兰001)
6D244A92A3AA229176FFBC76B5AAF959.png


D2036F867BED7B9F710713FC59677671.png


973607FCA7CB4837826960C0B2BEF0C8.png


4D7387B6188B443077EA15A4EDD6D320.png

图片:兰协;编辑:风,云

评分

参与人数 1声望 +5 米线 +10 收起 理由
935983266 + 5 + 10 家门,顶你

查看全部评分

 楼主| 发表于 2014-9-23 16:33: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风,云 于 2014-9-23 16:41 编辑

陆良县兰亭诗词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陆良县兰亭诗词协会。
第二条 性质:陆良县兰亭诗词协会是由全县的诗词学术爱好者,自愿结合的群众团体;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为:坚持为诗友提供平台和贯彻党的文艺方针,爱国爱党爱人民、广泛团结诗人、提高创作质量和理论水平,培养文学新人,编辑出版优秀作品,为繁荣诗歌事业而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方针:为广大诗词爱好者提供平台、坚持贯彻党的文艺方针,广泛团结诗人,诗歌理论家、诗歌编辑家、诗歌翻译家和诗学教育工作者,传播创作信息,进行学术研讨,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提高创作质量和理论水平,培养文学新人,编辑出版优秀作品,为繁荣诗歌事业而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本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为提高社会主义精神和中华民簇的文化素质而积极有序的开展工作。
第四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公民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团体接受曲靖市陆良县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办公地点:陆良中兴北路122号。联系电话:1398897619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开展诗歌创作、开展诗歌交流活动;组织诗人深入生活、参观访问,出版诗集、诗人文集和普及诗歌知识、积极组织和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加强与文化界,书画界,文艺界的联系和开展联谊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陆良县兰亭诗词协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喜欢阅读、赏析诗词,热爱诗词创作;
(四)热心公益事业,能积极支持协会做公益活动。
第十条  保护继承研究开发推广诗词艺术。
活动内容和形式:
(一)开展诗词培训和诗词创作活动;
(二)不定期组织外出采风和开展捐资助学、救助孤寡等公益、爱心活动;
(三)在网站上创办兰亭诗词论坛,在论坛上由理事对口会员进行诗词交流、修改等活动;活动必须遵照陆良县兰亭诗词协会的有关规定的精神,依据本会章程,有计划地开展和组织。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参加本会组织和举办的各种评奖及其它表彰活动的权利;
(七)会员能享受理事对口指导诗词创作、修改的权利。
(八)会员的诗词作品优先刊载于《兰亭诗刊》电子期刊,并从中推选优秀作品,结集出版《陆良兰亭诗词选刊》。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创作交流、公益活动、外出采风活动等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有严重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1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1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员费;
(二)正当的社会资助;
(三)协会通过正当方式赚取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会费的收取和使用:
(一)为维持协会日常工作和活动,协会向会员收取会费。会费由协会代管。
(二)经费使用:由协会设立专门帐户,配备财会和出纳管理人员,对日常活动经费的开支单据进行管理,每个季度需由理事会审核。
(三)会费: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以及理事、会员按年缴纳会费。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以及理事200/年,会员缴纳会费100元/年,每年年审一次会员证并缴纳会费。
(四)会员退会:会员如提出退会申请,不返还个人缴纳的会费余额。
(五)会费将主要用于培训、外出活动、纸质期刊等方面。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草案经2014年08月1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草案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草案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9-23 19:50:54 【手机网友】 | 显示全部楼层
立足今日,我们擦亮眼睛,走过昨日逝去的岁月,点燃新的希望,放飞新的梦想,在日子的隧道中穿梭。今天,又一个起点,又一轮朝阳,请打开你的心灵之窗,拥抱阳光!拥抱今天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9-23 21: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终于迈开了一大步,贺!{:soso_e163:}{:soso_e179:}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9-23 23:05: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一年前就成立了吗?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9-24 15:13:07 【手机网友】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前是群,现在是正式的协会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9-26 11: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79:}风哥,真的是用心在对待兰亭。给32个赞。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9-26 11:29:42 | 显示全部楼层
贺贺贺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9-26 12: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42:}{:soso_e142:}{:soso_e142:}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9-26 12:46: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由质监局颁发?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小黑屋|Archiver|陆良网 ( 豫ICP备08002571号 )

法律顾问

GMT+8, 2024-11-16 03:27 , Processed in 0.080492 second(s), 31 queries , Gzip On.

中国 © 陆良网 2008-2023|关于陆论

运营机构:陆论工作室|站务QQ:450043295

Powered by Discuz!|滇网安备53032203502002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