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见倾心 发表于 2015-3-13 09:26:44

剑兰 发表于 2015-3-13 09:17
这不是防卫过当,应该是故意伤害

为什么呢?你不是写的很明确了吗?是老头对他先动手的?反抗也是人的本能反应!再加上喝了酒……

剑兰 发表于 2015-3-13 09:31:10

一见倾心 发表于 2015-3-13 09:26
为什么呢?你不是写的很明确了吗?是老头对他先动手的?反抗也是人的本能反应!再加上喝了酒……

虽然老头对他先动手,但对他造不成致命伤害,而他对老头是用刀置于死地,不说他是故意杀人起码是故意伤害。因为防卫是有限度和防卫的行为基本要是对等的。

一见倾心 发表于 2015-3-13 09:37:49

那么像这种情况,他会被处于什么样的刑法呢?死刑应该达不到吧?

一见倾心 发表于 2015-3-13 09:42:04

剑兰 发表于 2015-3-13 09:31
虽然老头对他先动手,但对他造不成致命伤害,而他对老头是用刀置于死地,不说他是故意杀人起码是故意伤害 ...

据我所知,老头对他一直击打头部,虽然他是年轻人,但根本不是老头的对手,他被老头打了一会儿,才拿出刀自卫的,从这方面来讲,对他的量刑有没有什么宽松的余地……

剑兰 发表于 2015-3-13 09:43:04

剑兰 发表于 2015-3-13 09:24
人民的警察是为人民为受害者去逮捕危害人民践踏法律的犯罪嫌疑人,站在人民的对立面与正义与人民为敌的会 ...

这位网友,建议你好好的看看论坛发帖及发言之规定要遵守什么要注意什么?二是不要图一时之快对你引来不必要的麻烦,因为你所侮辱的不是个体不是某个人,不是某件独立的事,而是,不说你也懂,因为上一条回复已经说明了。在此提醒你赶紧注意,赶紧找相关的法律书去现学学现看看,免得到时候怪没人提醒你。

剑兰 发表于 2015-3-13 09:48:40

一见倾心 发表于 2015-3-13 09:42
据我所知,老头对他一直击打头部,虽然他是年轻人,但根本不是老头的对手,他被老头打了一会儿,才拿出刀 ...

老头个子是大,虽然是68岁的人了,但力气也比那个人大,当时老头抓着他,而他又想脱身,在几次脱不掉挣不脱的情况下他不是采取其它有效办法,而是使用了对人造成致命的工具“解脱。”

一见倾心 发表于 2015-3-13 09:58:00

剑兰 发表于 2015-3-13 09:48
老头个子是大,虽然是68岁的人了,但力气也比那个人大,当时老头抓着他,而他又想脱身,在几次脱不掉挣不 ...

有一重点就是你文中所说,两人都喝酒了,肯定意识比较模糊,加上在你刚才说的这种情况下,从量刑方面来讲,请问剑兰警官,会是什么情况?个人认为,并不是他无缘无故恶意去杀害他,死刑应该达不到吧?会是无期还是……

剑兰 发表于 2015-3-13 11:01:06

一见倾心 发表于 2015-3-13 09:58
有一重点就是你文中所说,两人都喝酒了,肯定意识比较模糊,加上在你刚才说的这种情况下,从量刑方面来讲 ...

      这个就不好说了,按照当时的情况和调查,两人都喝了酒,但在法律上喝酒照样要负法律责任,至于量刑那就是法院的事了,量刑的轻重就更不好说了;这里只是打个比方,大家还记得前几年昭通李昌奎将王某某掐晕实施强奸,王某某醒来后又被李昌奎用一把条锄打死,并提起王某某三岁弟弟的手脚将其头猛撞门框,并找来一根绳子分别将两人的脖子勒紧,后逃离现场。但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却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另一个案子是我们陆良马街郭家村的李玉芬(去年中央台播放)被老婆婆逼迫无奈,一时性急用锄头将80多岁的老婆婆打死,村民及丈夫都同情李玉芬,纷纷联名要求法院从轻判处,其结果还是判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因此,有钱人家的媳妇,不好说啊。

剑兰 发表于 2015-3-13 11:03:29

灯具安装维修 发表于 2015-3-11 19:30
狗会咬狗吗?一般不会咬吧……

你不要自找麻烦,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所谓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或他人的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所谓名誉,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望声誉,是一个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谓名誉权,是指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

剑兰 发表于 2015-3-13 11:06:15

灯具安装维修 发表于 2015-3-11 19:30
狗会咬狗吗?一般不会咬吧……

你不要自找麻烦,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所谓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或他人的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所谓名誉,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望声誉,是一个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谓名誉权,是指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
除刑法外,《治安处罚法》也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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