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飞飞 发表于 2016-7-1 16:58:05

有钱的地方就有有关部门!{:tongue:}

阳光和你都在。 发表于 2016-7-2 09:31:04

昨天在春光路被收费了,结果是计费单都没得,

无所谓的故事 发表于 2016-7-2 10:19:38

住建部门是说不清的,承包收费就是他们搞的,从开始300万之到现在的60万元,收入还不交财政,它们能洸清吗?它们只要把承包商按要求管理到半小时开始收费,不能十分钟就收费,就算不错了。

咋个整 发表于 2016-7-3 09:04:11

看不懂,脑残人发的文,

白水塘 发表于 2016-7-3 13:08:16

zgx540612 发表于 2016-7-1 09:38
这文件的水平,恐怕是高考出来后的“0”分作文吧?!批发文件的发改委领导,是否买官得来的位置,会这样的 ...

我对该文件的解读:1、不是不收取,而是之前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费”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发改委、住建厅《转发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文件的通知》(云财非税14号)要求:对占用市政道路者收取的车辆临时停泊等费用,按城市道路占用费进行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财政(国库)。该收费项目从经营性收费转为行政事业性收费。2、由于第一条文件规定,导致之前的文件需要废止,从新出台新的文件。并非取消了收费行为,只是收费主体主体要变为住建局,收费方式必须使用财政票据而不是税务票据,收费全额上缴财政,费用将用于市政等方面的各项支出,主要用于解决规范城市道路停车的人员经费,硬件及辅助设备的投入等。3、依法废止之前的文件是全省的政策规定,目的是为了按照新的管理要求,做好下一步的收费清理规范。4、我个人认为,发改局结合陆良运作的实际,之前存在的不按照规定免费时间收费、不按规定不审批就擅自扩大2013年审批的190个收费车位范围、票据不规范、不公示、收入不入财政等多种问题,重新清理规范陆良城市占用费(停车泊位费)是一项利民工程,支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纠正住建局及时规范收费行为。5、提点建议:为了陆良对外社会形象及规范该收费行为,请项目管理部门财政局及收费标准管理部门和收费主体单位住建局、划线管理单位公安局依法行政,依法清理规范,结合城市规划、市容市貌、群众接受能力、社会反响、相关行业影响、减免对象及时间、收费政策、收费管理行为、人员服务态度、收费公示、宣传解释等情况,按照行政办事政策规定时限,及时出台新的相应措施,并通过各种媒体让社会正确认识道路占用费(停车泊位费)的相关政策及具体收费标准、收费行为要求,收支情况,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白水塘 发表于 2016-7-3 13:08:54

我对该文件的解读:1、不是不收取,而是之前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费”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发改委、住建厅《转发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文件的通知》(云财非税14号)要求:对占用市政道路者收取的车辆临时停泊等费用,按城市道路占用费进行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财政(国库)。该收费项目从经营性收费转为行政事业性收费。2、由于第一条文件规定,导致之前的文件需要废止,从新出台新的文件。并非取消了收费行为,只是收费主体主体要变为住建局,收费方式必须使用财政票据而不是税务票据,收费全额上缴财政,费用将用于市政等方面的各项支出,主要用于解决规范城市道路停车的人员经费,硬件及辅助设备的投入等。3、依法废止之前的文件是全省的政策规定,目的是为了按照新的管理要求,做好下一步的收费清理规范。4、我个人认为,发改局结合陆良运作的实际,之前存在的不按照规定免费时间收费、不按规定不审批就擅自扩大2013年审批的190个收费车位范围、票据不规范、不公示、收入不入财政等多种问题,重新清理规范陆良城市占用费(停车泊位费)是一项利民工程,支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纠正住建局及时规范收费行为。5、提点建议:为了陆良对外社会形象及规范该收费行为,请项目管理部门财政局及收费标准管理部门和收费主体单位住建局、划线管理单位公安局依法行政,依法清理规范,结合城市规划、市容市貌、群众接受能力、社会反响、相关行业影响、减免对象及时间、收费政策、收费管理行为、人员服务态度、收费公示、宣传解释等情况,按照行政办事政策规定时限,及时出台新的相应措施,并通过各种媒体让社会正确认识道路占用费(停车泊位费)的相关政策及具体收费标准、收费行为要求,收支情况,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白水塘 发表于 2016-7-3 13:14:31

千手涯 发表于 2016-6-30 15:59
草民不懂

我对该文件的解读:1、不是不收取,而是之前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费”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发改委、住建厅《转发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文件的通知》(云财非税14号)要求:对占用市政道路者收取的车辆临时停泊等费用,按城市道路占用费进行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财政(国库)。该收费项目从经营性收费转为行政事业性收费。2、由于第一条文件规定,导致之前的文件需要废止,从新出台新的文件。并非取消了收费行为,只是收费主体主体要变为住建局,收费方式必须使用财政票据而不是税务票据,收费全额上缴财政,费用将用于市政等方面的各项支出,主要用于解决规范城市道路停车的人员经费,硬件及辅助设备的投入等。3、依法废止之前的文件是全省的政策规定,目的是为了按照新的管理要求,做好下一步的收费清理规范。4、我个人认为,发改局结合陆良运作的实际,之前存在的不按照规定免费时间收费、不按规定不审批就擅自扩大2013年审批的190个收费车位范围、票据不规范、不公示、收入不入财政等多种问题,重新清理规范陆良城市占用费(停车泊位费)是一项利民工程,支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纠正住建局及时规范收费行为。5、提点建议:为了陆良对外社会形象及规范该收费行为,请项目管理部门财政局及收费标准管理部门和收费主体单位住建局、划线管理单位公安局依法行政,依法清理规范,结合城市规划、市容市貌、群众接受能力、社会反响、相关行业影响、减免对象及时间、收费政策、收费管理行为、人员服务态度、收费公示、宣传解释等情况,按照行政办事政策规定时限,及时出台新的相应措施,并通过各种媒体让社会正确认识道路占用费(停车泊位费)的相关政策及具体收费标准、收费行为要求,收支情况,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白水塘 发表于 2016-7-3 13:18:40

大卫.沧浪 发表于 2016-6-30 16:07
害得陆良的商店餐馆经营惨淡。

这说法我不苟同,所有餐饮的盈利情况影响因素很多,不否认停车费收取也会影响,但是绝对不是主要因素,更何况餐饮的停车费应该是由老板和收费方协调处理,享有优惠费用的。

zgx540612 发表于 2016-7-3 15:50:45

本帖最后由 zgx540612 于 2016-7-3 16:21 编辑

白水塘 发表于 2016-7-3 13:08
我对该文件的解读:1、不是不收取,而是之前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费”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发改委、住建厅 ...

公文写作的第一要素,就是指事必须明确无误,二是意思表达不得含混,三是一事一议(一文),不得导致文意漠糊无法执行或别生岐意!而该文件的所有意思和规范都没达到,而会给人的思想造成混乱……这样的文件竟然需要别人来解读,而解读的人是否准确和权威都将造成质疑?这样的文件和水平,依法、依理它一点都不沾边,任意一个阅读者都应篪夺其的发文权让他去重新学习。不知你是为何要替它辨护!难道这文件写作与你有什么关系不成呢?!{:yx:}

白水塘 发表于 2016-7-3 19:21:38

zgx540612 发表于 2016-7-3 15:50
公文写作的第一要素,就是指事必须明确无误,二是意思表达不得含混,三是一事一议(一文),不得导致文 ...

我的意思表达要是在文件里就好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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