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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钱朋林

[草根爆料] 坟地类纠纷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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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 00:51:0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你所述问题,应属于“公序良俗”的调整范围。我国对这一问题的法律表达一直很漠糊,相关法条也就是上述民法通则的第七条!之前曾有人引证打赢过官司,使用的主体为“祭拜权”主张,但你这个案子显然不能主张祭拜,而应为“殡葬秩序”及对后人祭拜权的侮辱侵权主张。如你这个主张相应了,法院立案厅它显然是没法拒绝的!当然,坟墓不能看为产权,你这样主张,法院他当然要把你推拒开了。
 楼主| 发表于 2012-5-3 00:36:15 | 显示全部楼层
zgx540612 发表于 2012-5-2 00:51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你所述 ...

正如你所言,我国尚未对农村坟地问题作出专门的立法规定,在发生坟地侵权案件时,经常在坟地权属确认,责任承担等方面产生严重分歧.这对于依法保护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惩治违法行为人等都无法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出台,可对于上述问题,物权法并没有给出答案.而对农村坟地的保护,更没有做明确地规定,只是在第八十五条中提到,"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也即我们通常所讲的习惯物权. 在物权法律框架通过习惯物权条款是可以延伸到农村坟地问题的. 而所谓"坟",又叫"阴宅",是风水学的重要分支,即死人居住的房子,我们可以将它视为一个物权(理论上的特殊物权),从而依据上述法律保护坟地使用者的权益。
 楼主| 发表于 2012-5-3 00:37:35 | 显示全部楼层
zgx540612 发表于 2012-5-2 00:51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你所述 ...

主张对祭拜权的侮辱侵权,但祭拜权我国法律没有对此概念有所概述,准确的说不存在祭拜权这一说(它也仅存在习惯说法之中),充其量它包含在人格权之中,但即便主张对祭拜权的侮辱侵权也是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你所说的案例我也看过,我也试图这样去立案,但同样法院不予受理。为此,我只能寻找与其相近或者相类似法律依据。因此,我提出《物权法》作为依据。本人愚见,望多多指教。
发表于 2012-5-3 07:53: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因我国土地法将土地的属性定义成了“国有和集体所有”两单,因此,单独的“坟茔地产”概念,在法律或法条上是不成立的,因此,将它引用为产权进行主张显然以法无依!但做为“风俗秩序”却依然存在,其本案以“风水”破坏原来的秩序而损害别人的人格权利,应视为主张的基本立点,但这又将淹没在我国对“公序良俗”立论的漠糊上,因此,你说的有一定道理。以法院现存体制的规定和“殡葬改革”的趋势来看,他们也没有错,这官司确实打不成了,做存在反映一下吧!祝顺风。
发表于 2012-5-3 09:49:22 | 显示全部楼层
划乱船,法律模棱两可,调改其实就是和稀泥巴,有哪一件事是真正的公平的,看来你不适合做律师的。
 楼主| 发表于 2012-5-3 15: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承上启下 发表于 2012-5-3 09:49
划乱船,法律模棱两可,调改其实就是和稀泥巴,有哪一件事是真正的公平的,看来你不适合做律师的。

我热爱律师这个职业,但能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是我自身能力的问题,我也在努力学习,如不幸被你言中,我接受你的建议,“弃文就武”。
发表于 2012-5-3 15:43:18 | 显示全部楼层
钱朋林 发表于 2012-5-3 15:09
我热爱律师这个职业,但能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是我自身能力的问题,我也在努力学习,如不幸被你言中, ...

呵呵呵,乘早吧,律师都是高级的文化流氓,看你的贴子,你是一个正直的人,在天朝是没有发展的,除非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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