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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qqjj001

陆良县有关政府部门非法征收军属土地没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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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9 23:43:02 | 显示全部楼层
qqjj001 发表于 2013-4-17 18:05
果树已经挂果七八年了,这个是政府是赔过钱的,我们也没什么意见。要发展嘛,肯定要牺牲小民的利益的。

你这个果树已经挂果七八年了,但我觉得好像有点问题,是不是你家统计错了,870平米,500多棵树,好像种不了那么多吧,我觉得你家地不止那么大,呵呵
 楼主| 发表于 2013-4-20 08:44:31 | 显示全部楼层
jvgjhgjgbjhj 发表于 2013-4-19 23:43
你这个果树已经挂果七八年了,但我觉得好像有点问题,是不是你家统计错了,870平米,500多棵树,好像种不 ...

感谢您的关注,我要做出的解释是:那片种了果树的地其实有五六亩,但其中我家只有870个平方的承包使用权,其余的是村里其他未征的土地,他们家没人再种地了,我家向他们租用的,每年都付租金的,也签过租地协议的。
 楼主| 发表于 2013-4-20 08:48:40 | 显示全部楼层
jvgjhgjgbjhj 发表于 2013-4-19 23:18
这问题确实存在,但是,要靠协商解决,估计你家没多少把握,你应该到县纪委去说,毕竟像你说的,上访难,打 ...

县纪委吗?唉!我家姐弟三人中有一个就是借调在县纪委上班的,能直接向领导反映情况的她也无能为力啊。这种事情,涉及面较多,不是一会半会能解决的。稍后我会将全村有学生家庭的联合签名图上传给大家看看。
发表于 2013-4-20 11:57:12 | 显示全部楼层
唉。。。。
发表于 2013-4-20 12:5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jvgjhgjgbjhj 于 2013-4-20 12:59 编辑
qqjj001 发表于 2013-4-20 08:48
县纪委吗?唉!我家姐弟三人中有一个就是借调在县纪委上班的,能直接向领导反映情况的她也无能为力啊。这 ...

弄了半天,原来你姐姐(好像是姐姐吧)也是官呐,还在县纪委上班,那不是很好办吗,叫你姐姐带头彻查此事,难道一个县纪委还治不了一个村委会,相信你姐姐不会偏袒你父母,更不会偏袒政府,毕竟那是你父母的口粮田呐,是吧?如果你姐姐为了自己的个人利益连这点小事都不敢为老百姓做(其实是你家的事),看得到的不平事都不揭发,那她和你所说的贪官污吏有什么区别呢,,是吧?天那么干,有很多不平事隐藏在大地裂唇下,要靠一些有良知的官员来揭发!还我们老百姓一个公道吧!
发表于 2013-4-20 23:48:50 | 显示全部楼层
官官相护,才会有只手遮天的事,权益到底要怎么维护,在这种形势下,一个普通老百姓,要付出多少才能维护到权益呢?
发表于 2013-4-23 10:41:23 | 显示全部楼层
针对网民反映的问题,中枢镇及时进行核实。回复如下:
一、征地情况
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国土资复〔2003〕453号)文件批复,陆良县人民政府决定对位于县城北门外大坂田片区的中枢镇菜园8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作为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发展用地。
二、菜园8组农转非人口承包地收归集体的情况
1985年,陆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国家职工农村家属农转非收回责任田(地)的通知》(陆政办[1985]16号),菜园8组收回了本组两户7个农转非人口的责任田(每人600㎡),并作为“机动地”又承包给本组其他农户耕种。
1991年,中共陆良县委出台了《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意见》(党发[1991]9号),规定了“农转非人口、大中专毕业生,已承包过土地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要交付村社统一使用。”2002年,菜园8组对本组8户9个大中专毕业生(包括当事人两个女儿在内)的责任田按600㎡/人统一收归集体。收回的土地只限于大坂田片区的旱地。
三、当事人领取补偿费的情况
2003年被征地的菜园8组涉及农转非及大中专毕业生10户16人。按政策规定,其余9户人家在扣除农转非及大中专毕业生的份额后领取了相应征地补偿费,但当事人拒绝领取。此后,当事人在已被征收但未利用的地块种植了近500棵果树。2012年,经镇、社区工作人员反复做工作,并按照陆良县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北辰中学南侧片区土地收储方案的批复》中的补偿标准对其附着物(果树)进行了补偿,当事人自愿领取了补偿费。



                        中枢镇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楼主| 发表于 2013-4-23 13:50:46 | 显示全部楼层
曲靖市陆良县 发表于 2013-4-23 10:41
针对网民反映的问题,中枢镇及时进行核实。回复如下:
一、征地情况
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国土资复〔 ...

简直是放屁!!!!!!陆良县中枢外镇政府原来是可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的政府机构,哈哈!太笑话啦,这就叫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政府里的各种首脑们,请你们好好的拍着你们的脑袋想清楚应该怎么做事情。在这件事情上,如果不能给予农民一个公道的说法和合理的解释,那么,陆良论坛池子小啦!咱们其他平台再过过招,如何?
 楼主| 发表于 2013-4-23 13:53:02 | 显示全部楼层
qqjj001 发表于 2013-4-23 13:50
简直是放屁!!!!!!陆良县中枢外镇政府原来是可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的政府机构,哈哈 ...

睁大你们的狗眼好好看看这部法律!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摘要)
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第九条:国空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六条第二款: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伤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未命名.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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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3 14: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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