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42345 发表于 2015-6-11 15:19:45

律师函及声明

      《告陆良论坛-----律 师 函》
陆良论坛负责人保志峰先生:
   2015年2月27日有一篇帖子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商誉权,影响十分伪劣。受当事人委托进行了全面调查,现就有关事项向你们发出以下函告,望给予配合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和蔓延,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依法保护每位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为谢!
一、提供发帖人“小猫优雅”的真实姓名,住所等身份信息;
二、提供陆良论坛的备案登记证明(即滇网安备53032203502002号和豫ICP备08002571号及豫ICP备08002571号---4号);
三、提供陆良论坛与陆良网、陆良信息港的关系证明;
四、请将《发帖标题为“要去培芳医院生孩子的宝妈们注意了!为了你和孩子的健康请慎重选择医院!”》一文在三日内删除;
法律后果:
      以上所需提供的材料时间为2015年6月15日前,送交邮箱vip96120@126.com或快件邮寄到“昆明市五华区书林街70号云南法制报三楼”骆律师收,即可,逾期不提供,法律后果自负!将保留进一步诉讼的权利。
      骆律师(云南法闻律师事务所)
                2015年6月10日
   声 明:
       近年来网络侵权越来越频繁,望你网站依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告知发帖人发表言论时,应合理合法的主张个人诉求,不得滥用议论权,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本律师发表以上律师函之内容,原因很简单,就是:“经多方调查了解,一直联系不上网站管理者和发帖人,无法删除帖子,消除影响”,故而发表以上律师函,本律师函仅为本案当事人的法律保护所需,作为律师依法行使调查取证权的范畴,均不够成侵权和违约,不作为其它用途,若有雷同请不要对号入座!此声明发表后,禁止任何人转载、转发或更贴发表议论或观点,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谢谢合作!
       特此声明
                                     声明人:骆律师(云南法闻律师事务所)
                                                                            2015年6月10日

Bao 发表于 2015-6-11 17:31:55

如果该会员发布的言论对相关人事单位造成社会影响的话,我们建议报警,帖子已回收存档,我们网站是国家备案正规开设的,若警方调查取证我们会积极配合,谢谢关注!

撒旦 发表于 2015-6-11 18:26:50

Bao 发表于 2015-6-11 17:31
如果该会员发布的言论对相关人事单位社会造成影响的话,我们建议报警,帖子已回收存档,我们网站是国家备案 ...
首先,不能随便在网站发个内容就是律师函,请上传正规律师函盖章签字的的原件!
其次,想请教律师所是否可以绕过公安机关要求别人提供备案登记证明及网民真实信息?
再次,论坛无权要求网民提供个人信息,个人所有资料可通过论坛自行查找,论坛作为网络服务商不代表第三方个人观点,且无法甄别网友发帖真实性,是否需要担责?
最后,论坛是发言自由平台,任何真实有据可查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信息均可发表。

以上内容为网络摘抄,不代表个人观点,且仅为提醒及询问论坛管理员,不针对本帖律师函内容评论及发表观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风,云 发表于 2015-6-11 18:41:00

陆良论坛对会员所发言论信息始终是严格把关的。

zgx540612 发表于 2015-6-11 21:17:22

欢迎这样的官司大战:看来,《陆良论坛》和“培芳医院”要出名了!原因很简单:做为一自由媒体,任意公民都可根据自己所经历的感觉,发表对某一事实的看法,这也是宪法赋於每一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除依法对国家明令制止的言论进行必要审核把关外,媒体本身不能担责且不能阻止这种“言论自由”;而相反,做为一级法人单位,对自己所经营的业务负有依法存证的合法责任和义务,如遇岐议,自己要主动举证证明自己无错并使用自己的宣传功能进行业务发言向公众说明,以释误会而达到树立自己企业形象的目的。但,本函中做为“被侵权对象”的法人代表,并未正面向论坛传播面做出相应举证说明,而是漠视事实曝料的任意传播,直到知道自己形象受损了却又不加解释并声明原尾的突然公开发表“追责律师函”,还要“自由媒体”单位提供曝料人的具体信息等,这很明显的已违背了相应的国家取证制度和法人义务,!因此,这帖说是一个函件,倒不如说是一场“新闻炒作”闹剧。做为一个资深媒体网友,真想看看这场闹剧的发展和结局如何?以释众怀呢!因此,在此窃笑:欢迎,欢迎,热烈欢迎!不知众网友对此有何见教?{:5_205:}

我的ID最NB 发表于 2015-6-12 04:03:06

本帖最后由 我的ID最NB 于 2015-6-12 04:40 编辑

律师函发帖人:
      
      作为陆论不知名的小小网友,鄙人就律师函一文有几点疑问。请律师函发帖人(以下简称”发帖人“)在“维护每位公民权益”的间隙,能为再下解惑一二。在此,再下致谢再三!
      其一,“《》”用法是否妥当?《告陆良论坛-----律师函》,何以用“《》”?“《》”的用法是否正确,请骆律师指教二三?高考刚过,如某年高考语文试题不幸要求考生写律师函一份,是否起文第一行居中应书“《律师函》”三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判决书未用“《》”,是否显属错误?
      其二,致函对象是否明确。函者,信也。所致对象即收信人。“保**先生”,有姓无名,所指不明。同时,法律主体可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类。负责人只能存在法人或其他组织之中。陆良论坛既非法人,亦非其他组织,系个人所运营,“负责人”之称谓欠妥。
      其三,关于网络运营者应当提供“小猫优雅”的真实姓名、住所等身份信息之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网络运营商作为网站的运营者,首先应当秉承非经法定程序,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第三人之原则。发帖人在未出示律所函、执业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司法协助函件的情况下,要求提供论坛网友个人信息没有法律依据。
      其四、“提供陆良论坛的备案登记证明”、“ 陆良论坛与陆良网、陆良信息港的关系证明”之诉求有无法律依据。发帖人称坛主侵权,言之凿凿,在未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要求论坛删除相关帖子。发帖人自称律师,难道不知道初步证据应当由发帖人您提供的道理?如侵权事实不存在,网友观点为真,网络运营者贸然删除他人帖子是否存在侵犯他人言论自由之嫌?中国宪法虽不如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对公民言论自由保障之完美,但同样宣示了公民的言论自由之权利。律师函开宗明义谓“保护每位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但借正义之名,行侵害他人言论自由之实,难堪正当!
      其五,发帖人是否具有律师资格。因发帖人未出示相关证据证明发帖人与法闻律师事务所之关系,且上述种种纰漏,发帖人律师身份、与法闻律师事务所关系存疑。对冒名损坏法闻律师事务所声誉者,鄙人保留向云南省法闻律师事务所举报之权利:P

       以上,与律师函发帖人商榷!

问鼎 发表于 2015-6-11 19:53:42

滑天下之大稽!淘宝这么多卖假货的,按这个逻辑马云接到的律师函估计要用火车拉,懂不懂互联网法规?说了有板有眼的,如果觉得谁黑医院就应该找谁。

南红 发表于 2015-6-11 23:08:39

求骆律师真名?大家人肉一下。作为服务行业勇于接受评论监督,有责改之,无责嘉勉。律师声明是把当事人推向风口浪尖。

大卫.沧浪 发表于 2015-6-11 22:41:12

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支持正能量。

3342345 发表于 2015-6-11 15:24:57

骆律师(云南法闻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608876618;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书林街70号云南法制报三楼法闻律师事务所。

喵喵の铃铛 发表于 2015-6-12 22:45:23



言论自由是每个公民的权利,论坛是个和平友好聊天的场所
当事对事,就事论事,就好比开个车撞死个人,你不可能把生产汽车的告上法庭,枪械无罪,有罪的是扣动它的扳机的人论坛不是任何人的枪,不是谁借来出名哗众取宠的跳板
论坛是一个大家自由聊天的地方是我们在外不能回到家乡的人,看看家乡变化,新闻大小事关注家乡变化的一个小平台离家远了,才懂得,回家最快的方式就是打开www.luliang.org
信息社会,外面想要了解陆良,也是打开百度搜索陆良俩字看看会搜到哪里,肯定是陆良论坛
谢谢大家对本事件的关心和各种看法也谢谢大家长久以来的支持论坛有你有我,走的会更远

在此也请告诫每一个论坛的坛友珍惜自己的ID号,正确对待网络,发表适当言论

风飞飞 发表于 2015-6-12 16:19:59

哈哈,遇到有钱的了,收买了个律师是不是!不要以为有钱就可以为所欲为,干了坏事就改正这才是正道。

argery 发表于 2015-6-11 21:42:27

医院早死了,当时怎么不出来辩解,现在来吓唬谁{:sweat:}

马甲之王 发表于 2015-6-11 20:20:28

论坛不是你家的,你申明一下就不可以评论和更贴吗,作为一个律师你不知道言论自由吗?
请你拿出相关法律依据,否则不要在这里无的放矢!!!

秋芋头 发表于 2015-6-11 15:59:53

{:sweat:}{:sweat:}

博爱 发表于 2015-6-11 16:42:35

{:sweat:}{:sweat:}

皮皮 发表于 2015-6-11 17:20:47

{:sweat:}{:sweat:}

king108276 发表于 2015-6-11 17:38:51

{:sweat:}第一次见到这样发律师函的,谁知道你谁谁谁

今生今世今相守 发表于 2015-6-11 17:45:06

{:sweat:}{:sweat:}

chc780214 发表于 2015-6-11 18:31:19

装B遭雷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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